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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时间:2023-11-26 来源:招投标信息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将《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说明如下。

  (一)修订条例是落实中央关于城市工作决策部署的要求。1997年,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4、2010年两次进行个别条款修改,为我省市政设施建设和规范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围绕城市工作发表系列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城市发展基本规律。党的二十大对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作出系统部署,为做好新时代城市工作指明了方向。为深入贯彻中央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快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增强城市发展活力,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实现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亟待修订完善《条例》。

  (二)修订条例是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的要求。随着我省新型城镇化进程加快,城市基础设施不优、城市公共安全、“城市病”等问题日渐凸显,制约了城市发展能级和综合竞争力提升,影响了人民群众追求更高城市品质、更美城市生活的获得感安全感,也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影响了产业转型升级、公共服务提供和人才等要素集聚能力。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有必要抓紧修订《条例》。

  近年来,国务院制定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修改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条例》部分内容已与上位法不相一致,为维护法制统一,有必要及时修订《条例》。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向省政府报送了提请审议《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请示。收文后,省司法厅多次书面征求各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赴池州市、合肥市实地调研,认真听取基层单位和有关企业、行业协会的意见;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法律和市政行业专家的意见。在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学习对标上海等地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多次修改,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2023年7月4日,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

  《条例(修订草案)》对《条例》的修订,包括删除6条、新增8条、修改35条,修订后共6章45条。

  (一)完善市政设施功能。一是提出了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的总要求(第一条)。二是注重市政设施功能和质量。适度超前建设市政设施,开展市政设施体检,加快老旧管网更新改造,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建设海绵城市,构建合理的城市路网系统,完善城市慢行系统(第四条)。三是探索更有效投融资方式。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投资分工,分类确定市政设施的项目性质、投资主体、投融资模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市政设施,支持联合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市政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营项目建设。创新金融理财产品和服务模式,为市政设施建设运营提供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基金等综合金融服务(第八条)。

  (二)提升规划建设水平。一是完善项目建设的招标投标、档案管理、桥梁检验测试等制度(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二是同步建设安全运作的信息监控设施,纳入市政设施管理信息系统,与城市生命线工程安全监测系统开放共享、相互连通(第十三条)。三是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地上综合杆建设。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应当因地制宜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有效整合和规范设置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涵的各种杆线等设施,推进架空线入地整治和综合杆建设(第十四条)。

  (三)突出治理“城市病”。一是新增利用城市道路、桥下空间等设置临时占道停车位规定,解决停车难问题(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二是新增水弹性城市建设条款,修订污水排放规定,解决水环境问题(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三是保障市政设施运行安全,解决各种管线、杆线、护栏、井盖等设施发生缺损、影响出行安全问题(第二十一条)。

  此外,还新增了推广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的工艺、设备(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删除了与上位法重复的法律责任条款,修改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规定(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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