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公告当前位置: 首页 > 招投标信息 > 中标公告

什么是政府投资项目?一文带你了解

时间:2024-04-30 来源:中标公告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于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在中国境内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理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按照现行权限规定,发改委、农牧业局、水利局(初步设计)、交通局(初步设计)具有审批权限。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提供可研报告报批请示、可研报告文本、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及节能审查意见。重点项目需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涉及移民安置的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需提供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涉及影响航道通航的项目需提供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提交申请,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通过平台受理、赋码、审查、办结。“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可通过“内蒙古政务服务网”链接。

  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核检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不是满足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四)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依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对列入相关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对改扩建项目和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在合并编制报批文件、简化审批程序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绿色通道、部门集中会商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五)要求实施工程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