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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严格按建筑安全作业标准施工 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连吃罚单

时间:2024-01-26 来源:中标公告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周宁) 近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披露,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做施工被接连处罚。

  京建法罚(市)字[2023]第010255号行政处罚书显示,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的城市副中心剧院项目,建设单位为国家大剧院,监理单位为北京华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该项目室外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单位。

  2023年4月13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现场检查时,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该工程施工现场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现场化粪池开挖深度超过1.5m,基坑现场放坡角度约为80°,未按《室外管线款“化粪池施工必须进行放坡开挖,放坡值1:0.75~1:1.1”的要求进行实施工程,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第2.2.8条“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1.5m,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或采取固壁措施”的要求。2.紧邻已开挖基坑上口堆放钢筋,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第2.2.5条“基坑周边1m范围内禁止堆物堆料”的要求。当事人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2条技术标准,但不违反强制性条文,属于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违法情节符合《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000A010的规定情形,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其它减轻、从轻或从重的违法情节。

  依据《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000A010,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予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处5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京建法罚(市)字[2023]第010259号行政处罚书显示,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北苑街道、玉桥街道、中仓街道,包括果园235号院公安局宿舍楼、复兴里西路31号院、新华大街(52号)、新华西街42号、潞河中学北街4号院、新华西街50号楼、玉桥东路30号院、水月院16号院、锻压小区、新城东里(9-11、13、15-17、21-25、27、28、36、37)的2021年通州区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程第一批(一标段)项目,建筑设计企业为北京市通州区重大项目协调服务中心,监理单位为北京中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施工总承包单位。

  2023年4月22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现场检查时,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以下安全风险隐患:1.该工程果园235号院公安宿舍楼-8号楼南侧木质脚手板等可燃物未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第6.2.2条“可燃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的要求;2.该工程果园235号院公安宿舍楼-8号楼东南侧开关箱金属箱门与金属箱体未通过采用编织软铜线做电气连接,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8.1.13条“金属箱门与金属箱体必须通过采用编织软铜线号楼东南侧分配电箱金属围栏未做保护接零,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5.2.1条第4项“在TN系统中,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配电装置的金属箱体、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的要求。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3条技术标准,但不违反强制性条文,属于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实施工程,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违法情节符合《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000A010的规定情形,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其它减轻、从轻或从重的违法情节。

  依据《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北京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000A010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予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处5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