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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案例专题二 若干“环保违法”典型案例分析

时间:2024-04-19 来源:民生保障

  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很多企业要履行的“义务”,也禁止了很多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比如防止减少污染破坏,接受检查,清洁生产,减少环境污染和危害,遵守总量指标;不得偷排漏排,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使用严重污染工艺、设备和产品;因污染自然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承担侵权责任等。

  因此,企业在组织经营生产和接受检查时,要注意法律的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对应的措施预防和规避违反法律的经营风险,否则,将可能面临被查封扣押、限产停产停业关闭,严重的可移送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2月23日夜间,环保部执法人员来到位于某市一精密电子公司时,多次出示执法证,该公司门卫依然拒绝督查人员进入现场进行全方位检查,并声称:“没有公安部门允许不能进厂。”

  4月份,第九督查组有关人员在某省某市现场检查时执法证被抢夺;第十五督查组有关人员在另外一个省的某市一家公司执法时受阻,被扣留长达一小时之久。

  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不管是哪级环保部门检查,只要执法人员亮明身份、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企业就应当配合接受检查,保安或者前台要第一时间联系企业相关人员。

  企业最常见的拒绝接受检查的行为有:要求执法人员一定说出企业环保负责人姓名,否则不让进入企业;要求提前预约,如无预约将不配合检查。

  2016年11月18日,某市某区的一个投资中心位于某区焦化厂院内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被处罚238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新《环评法》,未批先建行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凡是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均须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一是新建企业新增建设项目、或者现有企业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二是对于原有建设项目,出现重大变化(例如提升产品产能、变更生产的基本工艺、变更生产地点)的,未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

  2017年3月3日,某环保局对某公司做检查,经调查发现公司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氨氮、总氮三项污染物超标,处罚 2320余万元。

  违反了《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处应缴纳年排污费的2-5倍的罚款。

  2016年,有人举报某大型企业违规处理工业污泥,将污泥倾倒至某村。经过调查,该单位产生的两种污泥为工业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该单位与某环保公司签订了《废弃物处置合同》。但该环保公司在承接处置污泥时,未经批准,擅自将污泥跨省转移,环保局对其进行了处罚。

  处置:危险废物转移必须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禁止供货商原厂回收。

  转移: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和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贮存、处置的,需经本市环保局和接受地省环保部门批准。

  2016年7月,某市环保局对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单位自动监控设施显示氨氮自动监控数据为0,与手工监测数据不一致,自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该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发生故障后的12个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5个工作日)内修复。处罚5万余元,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在线小时内书面告知所在区域环保局,并在5天之内修复完成。在在线监控维修期间,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每6个小时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禁止对在线监控设备的取样、分析及传输环节弄虚造假。

  2016年12月,北京市环保局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酒店分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单位建有锅炉设备,但未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环保局对其处以5千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应在投产之后,即开始有污染物产生排放之时就开展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并依法缴纳排污费。施工扬尘排污费由建筑设计企业缴纳。

  2013年12月17日,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某大学实验楼进行现场检查,监测发现,该单位直接将实验室废化学试剂倾倒至下水管道,责令该单位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三日内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