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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与信息化部 农业农村商务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时间:2024-02-16 来源:民生保障

  生态环境部 工业与信息化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已于2022年11月29日由生态环境部2022年第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工业与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清单。

  本清单根据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结合监管实际,经过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后确定。

  第三条对列入本清单的新污染物,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第四条各级生态环境、工业与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海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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