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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

时间:2024-03-16 来源:开云官方网站app

  (一)指导生态环境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开展信访工作,引导群众理性表达生态环境诉求,把生态环境信访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生态环境权益。同时,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处置以生态环境信访为名的违法信访行为。

  (二)指导生态环境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开展复查复核工作,推动解决生态环境信访突出问题。

  (一)拟定绿色发展相关规划,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组织制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

  (七)建立完整资源环境价格体系,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组织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差别水价、差别电价,积极地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完善城镇污水处理收费等价格政策。

  (九)负责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完善资源环境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节能降耗和生态环境保护。

  (十)支持生态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过程中,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和法规要求。对其组织编制的相关专项规划依法依规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中,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

  (一)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推动生态文化教育基地建设和绿色学校创建。

  (二)在突发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状态下,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保护的方法,保障师生安全。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的研发和技术集成,推动新技术、新产品的产业化应用,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技术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和水平。

  (一)拟定并组织实施工业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拟订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

  (二)在办理有关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手续中,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规定。

  (三)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按照能耗、技术、环保、安全、品质衡量准则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

  (四)指导工业公司节能示范工程和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六)依照国家有关要求做好监控化学品的建设和生产管理、经营和使用管理、进出口管理、数据申报和保存等相关工作。

  (七)在办理工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过程中,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和法规要求。对组织编制的工业有关专项规划依法依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

  (一)依法查处涉嫌生态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需给予行政拘留等处罚的行政案件。

  (二)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做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和省政府工作部署,参与做好淘汰黄标车、老旧车辆及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等工作。

  (三)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一)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有关部门普法责任制清单的重要内容,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工作要求,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的法制宣传教育。

  (二)依法加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别判定机构及司法鉴别判定人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服务指导。指导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开展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别判定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的规范管理和执业监督。加大因生态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工作。

  (三)积极地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度建设,依法审查相关草案。

  (四)对拟以政府、政府办公厅(室)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内容做合法性审查。

  (五)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

  (一)依据国家规定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根据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要,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保障生态环境执法、生态环境监视测定、生态环境应急等相关经费支出,不断加大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财政投入。

  (三)贯彻落实环境资源税改革,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统一确权登记、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二)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对其组织编制的自然资源开发有关专项规划依法依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世界资源和保护自然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三)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及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四)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

  (五)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

  (六)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

  (八)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法规、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地方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沙化、盐渍化、草原退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八)负责组织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并且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视测定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做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

  (一)指导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建设,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证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提高县级及以上城市燃气管道覆盖率和人口气化率。

  (四)依法行使城市建成区内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五)依法行使城市建成区内焚烧沥青、塑料、垃圾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烧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