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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包括哪些

时间:2023-12-15 来源:城市公共服务

  1、 道路交通工程。如道路、立交、广场、交通设施、铁路及地铁等轨道交通设施。

  2、 河湖水系工程。如河道、桥梁、引(排)水渠、排灌泵站、闸桥等水工构筑物。

  3、 地下管线工程。为常见的供水、排水(包括排雨、污水)供电、通信、供煤气、供热的管线部分及特殊用途的地下管线、 架空杆线工程。不同电压等级的供电杆线、通信杆线、无轨杆线、街道绿化工程。行道树、灌木、草坪、绿化小品(如街道绿化中的假山石、游廊、画架、水池、喷泉等)建筑物、构筑物占主要部分的各市政专业工程场(厂)、站、点。

  建筑业是我国的基础产业之一,它的健康运转必然的联系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筑业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建筑业在加快速度进行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建筑工程质量,特别是住宅工程质量己成为人类关注的焦点之一。作为建设工程产品的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和消耗的人工、材料和能源都相当大,建筑施工项目质量的优劣一方面关系到工程适用性,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的安定:另一方面关系到企业的生存,所以把质量管理放在头等地位是当务之急。

  建筑规划设计质量管理是建筑规划设计技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保证整个设计工作的质量,以及提高设计产品的优良品率。目前,我国各级建筑设计单位均已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度,不少地方政府的质量监督机构已担负起设计质量的管理职能。设计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5)在完成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前提下,加强调研,深入开展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及其论证工作;

  (6)严格执行设计的具体方案的审批制度。在上述各项工作的基础上,确保设计质量,以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在许多建筑规划设计中,对设计质量的控制不够重视。一般来说,我们对设计阶段的工程设计主要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做控制:一个是工程品质衡量准则,主要是技术标准,例如采用的技术标准,设计使用年数的限制,工程规模等。这些标准是有一定的量化标准的。

  建筑规划设计成果的质量评定不能用固定的标准去衡量,即使达到建筑规划设计规范、标准和规程,也不能称该建筑规划设计就是优良品或精品。建筑规划设计是科学与艺术双重创作的结合,是创作构思加科学、计算、合成的结果。在运行过程中设计构思组合产生出全新的东西,不可能有固定的模式可套用,建筑规划设计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变化。

  建筑规划设计质量的优劣,确切地说是一个目标范围的界定,建筑规范、规程和标准是建筑设计合格的下限。建筑设计精品是在设计运行过程中优化取舍,完善完美。因此,设计质量的优化管理是十分值得重视的。

  建筑设计质量的优化管理,就在于强化、强调了设计的“全过程管理”,这是动态管理。它也打破了过去静止的简单化的“结果管理”淘汰制。从而避免荒度时间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建筑规划设计运行过程要自始至终,由部分到整体、由管理点到强化点,由方案到施工图,这些工作都要进行细化、优化和筛选。它是积极主动、极具挑战性的动态管理。

  建筑施工项目质量保证是指为确保建筑施工项目的质量满足需要(满足设计的基本要求、技术标准规定、需方的愿望),而对建筑施工项目的全过程实行全面的质量控制,并对其提出完整、准确履行各自质量职能的证据,以使需方满意并增强其对项目的质量信任感的全部有计划、有系统的活动。简言之,建筑施工项目质量保证是项目为确保其工作质量,使用户满意并确信的全部有效手段和活动。

  (1)技术文件会审。要将技术设计付诸实施,首先实施工程单位要对技术设计进行会审。

  (2)作为实施工程单位,必须全面理解设计文件、设计意图。只有这样才可以正确制定实施方案。

  (3)对设计文件中发现的问题,如矛盾、错误、二义性、说明不清楚的地方,须在会审中提出,向设计单位咨询或要求修改。

  (4)在图纸会审的基础上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和实施工程的方案,并要以设计图纸,国家发布的实施工程质量检验收取规范为依据,格外的注意影响工程质量的关键部位及技术复杂的工序,要编制专门的实施工程的方案及质量控制细则,要确保编制的实施工程的方案经济性和可行性,经过总工等专家的审批作为指导施工的依据。

  建设全过程承包也叫“统包”,或“一揽子承包”,即通常所说的“交钥匙”。采用这种承包方式,建筑设计企业一般只要提出使用上的要求和竣工期限,承包单位即可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询价与选购、材料订货、工程项目施工、生产职工培训、直至竣工投产,实行全过程、全面的总承包,并负责对各项分包任务进行综合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为了有利于建设和生产的衔接,必要时也能吸收建筑设计企业的部分力量,在承包单位的统一组织下,参加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这种承包方式要求承发包双方密切配合;涉及决策性质的重大问题仍应由建筑设计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作最后的决定。这种承包方式一般适用于各种大中型建设项目。它的好处是可以积累建设经验和充分的利用已有的经验,节约投资,缩短建设周期并保证建设的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当然,也要求承包单位一定要具有雄厚的技术经济实力和丰富的组织管理经验。适应这种要求,国外某些大承包商往往和勘察设计单位组成一体化的承包公司,或者更逐步扩大到若干专业承包商和器材生产供应厂商,形成横向的经济联合体。这是近几十年来建筑业一种新的发展的新趋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部门和地方建立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公司即属于这种性质的承包单位。

  阶段承包的内容是建设过程中某一阶段或某些阶段的工作。例如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建筑安装施工等。在施工阶段,还可依承包内容的不同,细分为3种方式:

  (1)包工包料。即承包工程项目施工所用的全部人工和材料。这是国际上采用较为普遍的施工承包方式。

  (2)包工部分包料。即承包者只负责提供施工的全部人工和一部分材料,其余部分则由建筑设计企业或总包单位负责供应。我国改革开放前曾实行多年的实施工程单位承包全部用工和地方材料,建筑设计企业负责供应统配和部管材料以及某些特别的材料,就属于这种承包方式。改革后已逐步过渡到包工包料方式为主。

  (3)包工不包料。即承包人仅提供劳务而不承担供应任何材料的义务。在国内外的建筑工程中都存在这种承包方式。

  专项承包的内容是某一建设阶段中的某一专门项目,由于专业性较强,多由有关的专业承包单位承包,故称专业承包。例如可行性研究中的辅助研究项目,勘察设计阶段的工程地质勘查、供水水源勘察、基础或结构工程设计、工艺设计、供电系统、空调系统及防灾系统的设计,建设准备过程中的设备选购和生产技术人员培训,以及施工阶段的基础施工、金属结构制作和安装、通风设备和电梯安装等。

  国际上通称bot方式,即建造经营转让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这是20世纪80年代新兴的一种带资承包方式。其程序一般是由某一个大承包商或开发商牵头,联合金融界组成财团,就某一工程建设项目向政府提出建议和申请,取得建设和经营该项目的许可。这些项目一般是大型公共工程和基础设施,如隧道、港口、高速公路、电厂等。政府若同意建议和申请,则将建设和经营该项目的特许权授予财团。财团即负责资金筹集、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全部工作;竣工后,在特许期内经营该项目,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回收投资,偿还贷款并获取利润;特许期满即将该项目无偿地移交给政府经营管理。对项目所在国来说,采取这样的形式可解决政府建设问题,且不形成债务,又可解决本地缺少建设、经营管理能力等困难;而且不用承担建设、经营中的风险。因此,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得到欢迎和推广,并有向某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扩展的趋势。对承包商来说,则跳出了设计、施工的小圈子,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由前期至后期的全过程总承包,竣工后并参与经营管理,利润来源也就不限于施工阶段,而是向前后延伸到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器材供应及项目建成后的经营管理,从坐等招标的经营方式转向主动为政府、业主和财团提供超前服务,从而扩大了营业范围。当然,这也不免会增加风险,所以要求承包商有高超的融资能力和技术经管水平,包括风险防范能力。

  在工程承包中,一个建设项目上往往有不止一个承包单位。承包单位与建筑设计企业之间,以及不同承包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同,地位不同,也就形成不同的承包方式。常见的有5种。

  一个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或其中某个阶段(例如施工阶段)的全部工作,由一个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这个承包单位可以将若干专业性工作交给不同的专业承包单位去完成,并统一协调和监督它们的工作。在正常的情况下,建筑设计企业仅同这个承包单位发生必然的联系,而不同各专业承包单位发生必然的联系。这样的承包方式叫做总承包。承担这种任务的单位叫做总承包单位,或简称总包,通常有咨询设计机构,一般土建公司以及设计施工一体化的大建筑公司等。我国的工程总承包公司就是总包单位的一种组织形式。

  分承包简称分包,是相对总承包而言的,即承包者不与建筑设计企业发生必然的联系,而是从总承包单位分包某一分项工程(例如土方、模板、钢筋等)或某种专业工程(例如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卫生设施安装、电梯安装等),在现场上由总包统筹安排其活动,并对总包负责。分包单位通常为专业工程公司,例如工业炉窑公司、设备安装公司、装饰工程公司等。国际上通行的分包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建筑设计企业指定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一种是由总包单位自行选择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独立承包是指承包单位依靠自身的力量完成承包任务,而不实行分包的承包方式。通常仅适用于规模较小、技术方面的要求最简单的工程及修缮工程。

  联合承包是相对于独立承包而言的承包方式,即由两个以上承包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一项工程任务,由参加联合的各单位推定代表统一与建筑设计企业签订合同,共同对建筑设计企业负责,并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但参加联合的各单位仍是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只是在共同承包的工程建设项目上,根据预先达成的协议,承担各自的义务和分享共同的收益,包括投入资金数额、工人和管理人员的派遣、机械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费用分摊、利润的分享以及风险的分担等。

  这种承包方式由于多家联合,资金雄厚,技术和管理上可以取长补短,发挥各自的优势,有能力承包大规模的工程任务。同时由于多家共同协作,在报价及投标策略上互相交流经验,也有助于提高竞争力,较易得标。在国际工程承包中,外国承包企业与工程所在国承包企业联合经营,更有助于对当地国情民俗、法规条例的了解和适应,便于工作的开展。

  直接承包就是在同一工程建设项目上,不同的承包单位分别与建筑设计企业签订承包合同,各自直接对建筑设计企业负责。各承包商之间不存在总分包关系,现场上的协调工作可由建筑设计企业自己去做,或委托一个承包商牵头去做,也可聘请专门的项目经理来管理。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计划部门分配建设工程任务,由设计、实施工程单位与建筑设计企业签订承包合同。在我国,曾是多年来采用的主要方式,随着改革的深化已为数不多见。

  通过投标竞争,优胜者获得工程任务,与建筑设计企业签订承包合同。这是国际上通行的获得承包任务的主要方式。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从以计划分配工程任务为主逐步过渡到以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实行投标竞争为主的承包方式。

  委托承包也称协商承包,即不需经过投标竞争,而由建筑设计企业与承包单位协商,签订委托其承包某项工程任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贩、需要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依照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此外,依国际惯例,由于涉及专利权、专卖权等原因,只能从一家厂商获得供应的项目,也属于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对此类项目的实施,可以视不一样的情况,由政府主管部门以行政命令指派适当的单位执行承包任务;或由主管部门授权项目主办单位(业主)或听其自主,与适当的承包单位协商,将项目委托其承包。

  工程项目的条件和承包内容的不同,往往要求不一样的合同和包价计算方式。因此,在实践中,合同类型和计价方法就成为划分承包方式的重要依据。

  固定总价合同就是按商定的总价承包工程。它的特点是以图纸和工程说明书为依据,明确承包内容和计算包价,并一笔包死。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非建筑设计企业要求变更原定的承包内容,承包单位一般不可以要求变更包价。这种方式对建筑设计企业比较简便,因此为一般建筑设计企业所欢迎。对承包商来说,如果设计图纸和说明书相当详细,能据以比较精确地估算造价,签订合同时考虑得也比较周全,不致有太大的风险,也是一种比较简便的承包方式。如果图纸和说明书不够详细,未知数比较多,或者遇到材料突然涨价以及恶劣的气候等意外情况,承包单位须承担应变的风险;为此,往往加大不可预见费用,因而不利于降低造价,最终是对承包单位不利。这种承包方式通常仅适用于规模较小、技术不太复杂的工程。

  按量计价合同以工程量清单和单价表为计算包价的依据。通常由建筑设计企业委托设计单位或专业估算师(造价工程师或测量师)提出工程量清单,列出分部分项工程量,例如挖土若干立方米,填土夯实若干立方米,混凝土若干立方米,墙面抹灰若干平方米等等,由承包商填报单价,再算出总造价。因为工程量是统一计算出来的,承包商只要经过复核并填上适当的单价就能得出总造价,承担风险较小;发包单位也只要审核单价是否合理即可,对双方都方便。目前国际上采用这种承包方式的较多。在我国,作为工程建设价格计算方式的改革方向,已开始推行。

  在没有施工详图就需开工,或虽有施工图而对工程的某些条件尚不完全清楚的情况下,既不能比较精确地计算工程量,又要避免凭运气而使建筑设计企业和承包单位任何一方承担过大的风险,采用单价合同是比较适宜的。在实践中,这种承包方式可细分为3种:

  即由建筑设计企业开列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和计量单位,例如挖土方每立方米、混凝土每立方米、钢结构每吨等等,多由承包单位逐项填报单价;也可以由建筑设计企业先提出单价,再由承包单位认可或提出修订的意见后作为正式报价,经双方磋商确定承包单价,然后签订合同,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按此单价结算工程价款。这种承包方式一般适用于没有施工图、工程量不明即须开工的紧急工程。

  就是按每一平方米住宅、每一平方米道路等最终产品的单价承包。其报价方式与按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承包相同。这种承包方式通常适用于采用标准设计的住宅,中、小学校舍和通用厂房等工程。但考虑到基础工程因条件不同而造价变化较大,我国按每一平方米单价承包某些房屋建筑工程时,一般仅指0标高以上部分,基础工程则以按量计价承包或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承包。单价可按预算定额或加调价系数一次包死,也可商定允许随工资和材料价格指数的变化而调整。具体的调整办法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这种承包方式适用于设计已达到一定的深度,能据以估算出分部分项工程数量的近似值,但由于某些情况不完全清楚,在实际在做的工作中也许会出现较大变化的工程。例如在铁路或水电建设中的隧洞开挖,就可能因反常的地质条件而使土石方数量产生较大的变化。为了使承发包双方都能避免由此而来的风险,承包单位可以按估算的工程量和一定的单价提出总报价,建筑设计企业也以总价和单价为评标、决标的主要是根据,并签订单价承包合同。随后,双方即按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与合同单价结算工程价款。

  这种承包方式的基本特点是按工程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施工管理费以及各项独立费,但不包括承包企业的总管理费和应缴税金),加上商定的总管理费和利润,来确定工程总造价。这种承包方式一般适用于开工前对工程内容尚不十分清楚的情况,例如边设计边施工的紧急工程,或遭受地震、战火等灾害破坏后需修复的工程。在实践中主要有4种不同的具体做法:

  从算式中能够准确的看出,总造价c将随工程成本ca而水涨船高,显然不能鼓励承包商关心缩短工期和减少相关成本,因而对建筑设计企业是不利的。现在这种承包方式已很少被采用。

  式中f代表酬金,通常按估算的工程成本的一定百分比确定,数额是固定不变的。这种承包方式虽然不能鼓励承包商关心减少相关成本;但从尽快取得酬金出发,承包商将会关心缩短工期,这是其可取之处。为了鼓励承包单位更好地工作,也有在固定酬金之外,再依据工程质量、工期和减少相关成本情况另加奖金的。在这种情况下,奖金所占比例的上限可大于固定酬金,以充分的发挥奖励的积极作用。

  这种承包方式要事先商定工程成本和酬金的预期水平。如果实际成本恰好等于预期水平,工程建设价格就是成本加固定酬金;如果实际成本低于预期水平,则增加酬金;如果实际成本高于预期水平,则减少酬金。这三种情况可用算式表示如下:

  △f酬金增减部分,可以是一个百分数,也可以是一个固定的绝对数。

  采用这种承包方式,通常规定,当实际成本超支而减少酬金时,以原定的固定酬金数额为减少的最高限度。也就是在最坏的情况下,承包人将得不到任何酬金,但不必承担赔偿超支的责任。

  从理论上讲,这种承包方式既对承发包双方都没有太多风险,又能促使承包商关心减少相关成本和缩短工期;但在实践中准确地估算预期成本很难,所以要求当事双方有着非常丰富的经验并掌握充分的信息。

  在仅有初步设计和工程说明书即迫切要求开工的情况下,可根据粗略估算的工程量和适当的单价表编制概算,作为目标成本;随着详细设计逐步具体化,工程量和目标成本可加以调整,另外规定一个百分数作为酬金;最后结算时,如果实际成本高于目标成本并超过事先商定的界限(例如5%),则减少酬金,如果实际成本低于目标成本(也有一个幅度界限),则加给酬金。用算式表示如下:

  这种承包方式能促使承包商关心减少相关成本和缩短工期,而且目标成本是随设计的进展而加以调整才确定下来的,故建筑设计企业和承包商双方都不会承担多大风险,这是其可取之处。当然也要求承包商和建筑设计企业的代表都须具有比较丰富的经验和充分的信息。

  这种承包方式一般适用于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和材料设备采购供应等项承包业务。即按概算投资额的一定百分比计算设计费,按完成勘察工作量的一定百分比计算勘察费,按材料设备价款的一定百分比计算采购承包业务费等,这些都要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统包合同即“交钥匙”合同,其内容见上文“建设全过程承包”一节。下面说明达成统包合同与确定包价的一般步骤。

  第一步,建筑设计企业委托承包商作拟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承包商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提出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所需的时间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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