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服务当前位置: 首页 > 开云官方网站app > 城市公共服务

如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介绍

时间:2024-03-23 来源:城市公共服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南通市委、如皋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地理信息、林业等法律和法规规章,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拟订涉及自然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实施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等地方制度、标准、规范。推进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负责市政府确定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等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并且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区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涉及国土空间的有关专项规划。负责开展城市发展的策略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的研究工作,负责区域规划的协调,建立全市统一、协调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负责审核、上报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牵头城镇规划区域内重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论证工作。负责指导全市乡村规划工作。

  (七)负责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世界资源和保护自然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八)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开展项目选址研究。

  (九)负责市政与交通建设的空间规划编制和管理。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负责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和管理。负责全市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及其专项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承担全市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以及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和规划统筹工作。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要工程。负责实施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规划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十三)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市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组织并且开展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组织并且开展全市植树造林工作,分类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等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监管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相关工作。监督指导林业项目管理、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推动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负责推进全市林业改革相关工作。

  (十五)负责监督管理全市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公益林管理,拟订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贯彻执行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区域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自然保护地,按规定提出新建、调整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林木种苗管理工作,管理全市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等。

  (十六)负责地质和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统一管理公益性地质调查,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和地勘成果管理。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规划利用和保护。

  (十七)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市森林火灾、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方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宣传教育、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和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八)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城镇规划、林业等专业地理信息系统和城市地下管线规划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九)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学技术创新发展、人才教育培训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领域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自然资源领域重要科技工程及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二十)组织并且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配合开展湿地国际公约履约相关工作。

  (二十一)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对镇(区、街道)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和法规执行情况做监督检查。负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违法案件查处(除规划和林业)及执法队伍管理等工作,负责城镇建设违反规划认定,查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农用地、未利用地和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土地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二十三)承担市城乡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市规划委员会、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五)职能转变。贯彻落实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制度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推进“多规合一”,切实加大ECO保护力度,实施重要ECO保护和修复工程,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逐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加强森林、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区域生态安全。加快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推进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督管理力度,充分的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1.与市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市总体应急预案和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并且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市应对较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森林火灾、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协调开展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必要时,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市城市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使有关监督管理权,发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需要行政处罚的,及时按照程序移送市城市管理局。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交的案件,市城市管理局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将结果函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双方建立案件移送、情况通报、信息共享、协调会商机制,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效能。

  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由市城市管理局牵头负责查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

  3.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林业管理职责,加强源头控制、过程监管,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做好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交的案件,市农业农村局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将结果函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双方建立案件移送、情况通报、信息共享、协调会商机制,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