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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实施办法

时间:2024-03-10 来源:城市公共服务

  第一条 根据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方针,为了实施本市城市总体设计,加书经济中心城市的建设和开发,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批转《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纪要》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建设配套费在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时收取。建筑设计企业按发证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缴费,凭缴费收据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镇新建、改建房屋,包括在综合开发区、旧城改造片和企、事业单位内外的零星房屋建设,不论隶属关系、单位性质,一律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

  上述“城镇”系指:市中、江北、南岸、沙坪坝、九龙坡、大渡口、北碚等母城七个区和汇北县龙溪镇纳入重庆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的区域;南桐、双桥区和十二个县县城所在地;建制镇和小场镇。

  第四条 在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区域内统一征地拆迁,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做综合开发建设的,建住宅和集体宿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综合配套费七十七元零六分;建生产、业务和营业性公共建筑用房,除供电、供气、通讯等由建房单位自配外,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市政环卫绿化设施配套费四十四元二角八分。

  第五条 在城市发展总体设计区域内由建设主办单位统一征地拆迁,进行新建或扩建,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设计平面总图进行配套建设,配套项目建成后自行维护管理的,按建筑面积收市政环卫绿化设施配套费的百分之三十,每平方米十三元二角八分。

  第六条 在城市发展总体设计区域内,企、事业单位进行原有设计平面总图范围内的改建或征地扩建,除配套工程建设项目自建自管外,按建筑面积收市政环卫绿化设施配套费的百分之五十,每平方米二十二元一角四分。

  1.成片改造,在规划设计平面总图区域内自行完成各项工程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收市政环卫绿化设施配套费的百分之五十,每平方米二十二元一角四分。

  2.零星征地或旧城内插花建房,在设计红线平面总图区域内自行完成工程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收市政环卫绿化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四十四元二角八分。

  3.大、中专院校在校内或征地建住宅和集体宿舍,根据川委发〔1985〕36号文件规定,按建筑面积收市政环卫绿化设施配套费的百分之七十五,每平方米三十三元二角一分;其中师范院校为百分之五十,每平方米二十二元一角四分。

  4.与外省合资联办工商企业,除开发区外,在设计平面总图区域内自行建设、自行管理的,按建筑面积收市政环卫绿化设施配套费的百分之五十,每平方米二十二元一角四分。

  第八条 技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川府发〔1986〕33号文件的规定,按在原地建房和新增建筑面积计算,收市政环卫绿化设施配套费的百分之四十,每平方米十七元七角一分。在开发区内建设的按第四条办理。特殊工程建设项目,在从严掌握的前提下,根据详细情况,经市城乡建委批准可减、缓、免。

  第九条 南桐、双桥区和十二个县县城收取配套费标准,由区、县自行制订,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区县建制镇和小场镇配套费收取标准,可按省政府川府发〔1983〕204号文件执行。

  1.由市和区、县财政拨款建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公共园林和博物馆、影剧院、图书馆、档案馆业务用房,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用房,以及邮政、公共通讯、市政养护、公路道班业务用房。建住宅和集体宿舍按第四至第七条办理。

  2.各类学校建教室、实验楼、文体活动室、礼堂、图书馆等教学用房及附属设施。

  由市和区、县财政拨款建中、小学和中师、幼师、幼儿园的教师住宅及学生体集宿舍。

  3.由市和区、县民政部门举办的敬老院、荣军院、伤残人员的医疗、收养安置设施和国家规定免收“三税”的聋、哑、残人员生产、生活用房,包括工作人员住房。

  4.建属小区级的公建配套工程,市和区、县直接组织做综合开发配套建的“农转非”居民住房。

  5.客运车站、码头建设项目中的售票房、行李房、站台、候车(船)室、调度室业务用房。

  6.本城镇居民建自用住房建筑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内的。建出租住房和营业用房按第七条办理。

  上述建房面积,均按减除建房原地拆除的旧房面积计算,但不包括农房。其中有经危房鉴定办公室鉴定的危房部分,按拆除危房面积一平方米减新建面积二平方米计算。

  除综合开发区外,商业网点建设资金仍按重府发〔1983〕105号文件规定办理。为方便建房单位,市商业网点办公室派人在市配套费管理办公室办理收取商业网点建设资金等事项。

  第十一条 凡属城市发展总体设计区域内建房由市发施工许可证部分,开发区的综合配套费和非开发区的市政环卫绿化设施配套费均由市配套费管理办公室统一收取。

  第十二条 在南桐、双桥区和十二个县的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建房由市发施工许可证部分,转各区、县按当地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收取的配套费,只用于收费规定的配套项目,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四条 配套费视同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在建设银行开设城市建设配套费专户。市收配套费的安排使用,属于维护项目由市城乡建委编制计划,下达执行;属于基建和技措项目的投资,以市城乡建委为主编制计划,会同市计委下达执行。市财政局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新综合开发区由市配套费管理办公室统收了配套费的,开发组建单位按小区级详细规划中的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编制资本预算报市城乡建委,经批准后按工程进度拨款,由开发组建单位负责建设。

  第十六条 凡用市收配套费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工程的包干概算式或施工图预算,市配套费管理办公室应参加研究和审定;工程完工后,参与验收和办理产权交接手续。由区、县自收费用安排的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由区、县城乡建委(局)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第十七条 用配套费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所需“三材”,分别由市和区、县计委统筹安排。配套工程所需建设用地由开发组建单位纳入规划设计总图无偿提供。负责组建开发单位的管理费按百分之一计算。

  第十八条 市配套费管理办公室负责定期汇总全市配套费的收取、使用、管理情况,年终向市政府报送总结报告;并对建筑设计企业自行配套建设市政公用设施负检查督促之责。市配套费管理办公室受市城乡建委领导。

  凡有城市建设配套费收入的区、县,区、县城乡建委(局)要按季向市配套费管理办公室报送配套费用收取、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市配套费管理办公室按收费总额提取千分之三的管理费作为工作人员工资及办公业务费开支。

  第二十条 由开发建设公司统一征地拆迁,进行商业性经营的综合小区开发,自愿按详细规划总图配套建设的,经市城乡建委批准,可不收取配套费,由开发建设经营单位将配套工程费用摊入商品房成本。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附表所列综合配套工程建设项目共四十二项(其中市政环卫绿化设施十二项),均属小区级的配套工程建设项目,其收费标准为目前住宅建筑综合平均造价每平方米一百八十元的百分之四十二点八一。今后综合平均造价变动,即按此比例进行调整。

  本办法附表中未计算收费的配套项目,所需建设投资,由使用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配合开发进度统筹建设。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五日起施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重府发〔1984〕257号文件及其它有关收取配套费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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