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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关于市区建设工程各项收费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2-24 来源:城市公共服务

  现将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关于市区建设工程各项收费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针,搞好市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市政管理,确保城市规划实施的整体性和权威性,保障正常的城市建设资产金额来源。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的真实的情况,拟对市区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征收如下各项费用。具体意见如下:

  根据粤府〔1987〕68号文的规定,凡在市区内的一切工程建设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和个人在报建时均应按工程总造价的5%交纳市政建设配套费。由市城建局专户收款。该款专项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基础设施和市政配套的设施建设。市城建局应对资金使用做出年度资本预算,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监督使用。

  根据省委、省政府粤发〔1985〕40号文关于“在基建总投资额中安排1-5%作为绿化费”的规定,在市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重点技改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在报建时均应交纳绿化费,按工程投资总额,住宅收1%,工厂、公共性建筑收2%,商业性建筑收3%,高级宾馆收4%-5%。工程完工验收时,完成绿化任务的,按收费50%回拨,50%由市统筹;完不成任务的,按实际比例回拨,其余由市统筹;该款由市城建局专户收款,市财政局监督使用。市统筹绿化费专款用于市区内的绿化工程。

  为加强城市档案工作,健全城市建设工程完工档案资料的归档制度。根据粤档发〔1986〕14号文的规定,在市区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公用事业工程,包括供电、供水、排水、煤气、供热、电讯、电视广播等地下管线(网)工程;道路、桥梁、涵洞、防洪堤坝工程;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工程;重点保护文物建筑等,都应向市城建档案室交纳工程投资2%的城建档案资料保证金(每宗工程最多不超过5万元)。该款由市城建局在市建设银行设专户收取,待工程完工验收、图纸资料存档后,由市财政局监督全数退还交保证金的单位。

  确因建设需要,在市区内开挖道路或在广场、街头、空地破土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在报建时需缴交破土、挖路管理赛和修复保证金。管理费按每期15天,每平方米5元计收;每次报建不足3平方米的,按15元收取。管理费专项用于市区市政建设,由市财政局监督使用。收复保证金路面按每平方米60元收取。该款由城建局在银行设专户收款,修复验收合格后,保证金由市财政局监督退还交款单位。

  因基建工程项目施工、堆料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市区道路(含人行道)、街巷的,由市城监大队审批、发证。并按每平方米每天0.3元的标准收费。不满15天者按半月收费;超过15天不满一个月者,按一个月计收。临时占路费的分配比例为:占用市区主干道的收费,城监大队占60%,民警交通队占40%,占用市区街巷的收费归城监大队所有。该款由城监大队在审批发证时收取,由市财政局审核后,用于购置城监管理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