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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是什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最新通知明确了!

时间:2024-02-11 来源:城市公共服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现将《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将《判定标准》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等制度,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第一条 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会引起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二)实施工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进行论证。

  (一)对因基坑工程项目施工会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契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

  (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

  (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二)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三)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四)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六)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一)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的基本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三)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第十条 施工临时用电方面,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实施工程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第十二条 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实施工程的方案要求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有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四条 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会引起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 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会引起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原标题:《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是什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最新通知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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