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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4-02-10 来源:城市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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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逐步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加强资金管理,促进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建设与发展,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万州府办发〔2015〕6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经开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细则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大多数都用在城市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和维护,包括:城市的道路、桥涵、下水道、排水、防洪堤坝、污水处理、固废处理等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设施;公园、苗圃、植物园、公共绿地等园林绿化设施;公共厕所、清运垃圾、清扫保洁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公共消防、城市路灯、交通标志等其它公共设施。

  第四条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和经开区财务局具体负责经开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配套费征收管理日常工作。经开区建设管理局负责配套费的计核、追缴、台账建立、统计报表等工作;经开区财务局负责配套费的收款、退返、结算、缓欠记账、对账等工作。

  第六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依法不需办理《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照《万州经开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备案凭证》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第七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将配套费缴费申请及有关的资料送经开区建设管理局进行受文登记,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对材料齐备并符合标准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

  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在3个工作日内核算配套费应缴金额,并出具《万州经开区城市建设配套费缴费通知书》,经开区财务局根据《万州经开区城市建设配套费缴费通知书》出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建设项目业主在10个工作日内到指定的非税代理银行办理缴费,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到经开区财务局领取缴费发票。

  建设项目业主未在缴费通知书规定时间内缴纳配套费的,缴费通知书自行失效。需继续办理配套费缴费手续的,应重新申报。重新申报前配套费征收规定和标准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三)涉及免缴、减缴配套费等其他特殊情形的建设项目,需提交有效依据或证明材料。

  (一)改、扩建工程,以原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为依据抵减原房屋建筑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

  (三)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按50%计缴。

  第十一条中央、市、区政府对配套费免缴、减缴有明确规定的建设项目,完成申报审核后由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办理免缴、减缴手续。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应缴配套费达到规定数额,且因实施重大公共建设、重大招商引资和重大产业项目等特殊原因经批准分次缴纳配套费的,第一次缴纳的数额不小于应缴总额的50%,余款在6个月内缴清。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缴清配套费。享受减缴配套费的项目不可以申请分次缴纳。

  第十三条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在办理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备案前应对配套费缴纳情况做查验。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确认书》确认的建筑面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的建筑面积不一致的,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应要求建设项目业主申报复核配套费。对增加的建筑面积,按补充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补征配套费;对减少的建筑面积多缴的配套费,由缴款单位提出申请,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核实后由经开区财务局按原缴纳标准退还。

  第十四条未在规定时限内缴清配套费的,由经开区建设管理局责令限期缴纳,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经开区实现的配套费缴入万州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万州区财政按实际入库数计入经开区财政收入。

  第十六条配套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划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由经开区财务局会同经开区建设管理局编制年度收支计划,报经开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2〕111号)规定,经开区建设管理局用于面积计核等征收配套费发生的相关办公业务支出,由经开区管委会根据经开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配套费实际入库的1%在城建资金预算中安排。

  第十九条经开区建设管理局、财务局要加强对配套费征收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审计机关对配套费征收情况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条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任命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未缴清配套费而擅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等建设手续的;

  第二十一条《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万州府办发〔2015〕69号)内容若有调整,本细则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