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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印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4-01-15 来源:城市公共服务

  近日,市政府印发了《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房屋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计收,征收标准为246元/平方米。《管理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根据《管理办法》,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人民政府向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用在建筑区划红线外城市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供水、供气、供暖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凡在本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类型的房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其他区县(功能区)原则上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根据《管理办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房屋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计收,征收标准为246元/平方米。

  已开征小城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对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按照房屋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计收,征收标准为123元/平方米。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领取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逾期不缴或未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财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管理办法》提出,城镇老旧小区等已建成的项目不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未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项目,不属于上述已建成的项目,仍按相关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供水、供气、供热等专营及其他单位不得再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专项配套费的名义收取费用。

  《管理办法》提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严格依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其中,免征的包括,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旧住宅区整治等保障性住房项目;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造项目;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小学校“学校的安全工程”建设项目;企业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建设3层以上厂房的,3层(含3层)以上的部分,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含幼儿园)的维修、加固、重建、改建项目;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等。

  经批准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照现行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实际建筑面积与已缴费面积不相符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结合实际建筑面积,对已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财政、审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