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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时间:2024-01-05 来源:城市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依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设计企业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部门规章】《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18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的内容要求,(二)用地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

  【规范性文件】《乌鲁木齐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行政许可办法》(乌城规〔2011〕253号)第三章第九条 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提交1:500或1:1000的现势地形图。

  用地面积1500亩以下的,为2-7个工作日;1500亩以上的,以双方签订的合同周期为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规范性文件】《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申请材料清单(2018年版)》审批事项名称第7项:选址意见书申请材料清单包括:0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书(表);02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产业政策文件);03选址意向方案(包括项目选址方案图件和文字说明。方案文本应分析说明项目拟选用地范围和四至,与有关城市、镇(乡)、村和风景名胜规划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的关系,项目建设控制要求);04项目所在地市、县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初审意见。其中,跨市、县的建设项目,应有沿线各市、县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出具的初审意见;05《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理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部门规章】《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18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细则》第三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的内容要求,(二)用地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

  用地面积1500亩以下的,为2-7个工作日;1500亩以上的,以双方签订的合同周期为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出让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部门规章】《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十一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第四十三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规范性文件】新疆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日照标准的通知》(新建规函〔2010〕605号):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规范,居住区项目必须进行日照分析,达不到标准的规划部门一律不得审批。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将是否影响利害关系人日照采光作为必要的审查条件,对日照分析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新疆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工程性质、规模、标高、体量、体型、高度、朝向、间距、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色彩和风格等;(二)各类管道走向、坐标和标高,道路宽度、等级、交叉口与横断面设计、附属设施等;(三)各类管线工程的性质、断面、走向、坐标、标高、架埋方式、架设高度或者埋置深度、管线间水平垂直距离及交叉点处理等;(四)避难场所,疏散通道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汽车停车位、车库以及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用房等要求的落实;(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和有关规范、标准的强制性内容。

  【地方性法规】《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工程性质、规模、标高、体量、体型、高度、朝向、间距、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色彩和风格等;(二)各类管道走向、坐标和标高、道路宽度、等级、交叉口与横断面设计、附属设施等;(三)各类管线工程的性质、断面、走向、坐标、标高、架埋方式、架设高度或者埋置深度、管线间水平垂直距离及交叉点处理等;(四)避难场所、疏散通道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汽车停车位、车库以及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要求的落实;(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和有关规范、标准的强制性内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地方性法规】《新疆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设置固定场所,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区域和建设工程施工场地设置公示栏,公布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总平面图。

  【地方性法规】《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放线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告示牌,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并在工程建设期间保持设置完好,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规范性文件】《关于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批后公示制度的通知》(乌城规〔2010〕492号)

  【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建规〔2013〕166号)第十九条 核发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监督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应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制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地方性法规】《新疆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九条 测量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测量技术规范和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开展建设工程放线和竣工测绘,并对其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地方性法规】《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筑设计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定位、放线,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检验,符合要求的方可开工。第四十一条 测量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测量技术规范和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开展建设工程放线和竣工测绘,并对其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规范性文件】《新疆尔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办法》第四条 建筑设计企业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规划部门提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书面申请:(三)规划部门定、验线,建设工程正负零验收合格单。

  【规范性文件】《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市(区)规划管理部门提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面申请:(三)《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建设管理定线、验线、测量记录册》及其附图。(四)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测单位绘制的建设工程现状图与红线对比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地方性法规】《新疆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九条 测量单位理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测量技术规范和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开展建设工程放线和竣工测绘,并对其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地方性法规】《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测量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测量技术规范和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开展建设工程放线和竣工测绘,并对其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规范性文件】《新疆尔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办法》第四条 建筑设计企业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规划部门提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书面申请:(五)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量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和竣工测量图。